近期网上关于“千万中小学教师为什么迫切要求政府部门立即取消职称工资”这个话题很是火热,主编也是针对千万中小学教师为什么迫切要求政府部门立即取消职称工资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笔者根据最近的新浪网、人民网、人大网、政协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以及国家发改委举办的“我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中,关于千万中小学教师为什么迫切要求政府部门立即取消职称工资的呼声和原因,从职称制度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腐败性”等综述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的制度,极大地妨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普遍搞重点中小学。这些重点中小学都在城里,教师的中、高级职称有限额且大都向城市的重点中小学校倾斜。刚开始评定职称时,有的农村中学连一个高级教师名额都没有,有的学校有也仅一、二个而已,所占比例不过百分之二、三罢了,这使农村教师大失所望。在给教师评定职称以前,原本教师还不那么刻意追求进城,进重点学校。而评定职称以后,由于到城里,到重点学校容易评上高级职称,所以大家就一窝蜂地挖掘各种关系,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拼命往城里挤,往重点中小学钻。结果造成大量活的优质教育资源——教师,迅速集中到城里,城里的学校和重点中小学教师大量超编,偏远地方,乡镇学校严重缺编,只好请代课教师上课。结果荒废了农村教育,造成了城乡教育严重不公。现在各地又实行教师职称编制管理,根据各地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不仅继续维持这种现状,而且更有所加剧。长此以往不仅城乡教育严重失衡,连城里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大。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是教师,对教师都不公平了,还谈什么教育公平。如此发展下去,教育公平就会成为仅仅说说而已的空话,成为与时俱进的五颜六色的肥皂泡而已。
二、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的制度,极大地妨碍了“教育合力”的形成,降低了教育的有效性。职称分高、中、低,按照职称获得的物质待遇当然也有高、中、低之分了。教师也食人间烟火,当然也要讲求物质利益,人人都希望获得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才会心甘情愿地为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应该而没有评上相应职称的教师,难免会大失所望、伤心、泄气,从而降低广大教师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教师之间经过了职称的不正当竞争,难免会离心离德,甚至相互嫉恨和拆台。当然,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教学效果并不与职称成正比,能力低资历浅业绩差而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评上高级职称的并不是个别现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能力资历深业绩突出而没有评上高级职称的也不在少数。这种状况,广大教师非常清楚,我们的一些教育管理的官员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职称确实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光环。现在又来培训各级骨干教师,被培训的骨干也与职称、年龄等条件挂钩。有的被学校推荐上去的骨干原本既不是学那个专业,也没有教那门学科,仅仅是有必备条件的职称和年龄恰当,外加其自愿报名以及学校领导的青睐就获得了各级骨干教师的资格而参加培训,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那个学科的骨干教师了。如此一来,教师被职称和骨干分成了三、六、九等,哪里还能形成什么“教育合力”,哪里还会有什么教育效果呢?
三、给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既严重扭曲了广大教师的心灵和人格,也成了有关政府部门敛财和部分基层领导腐败的手段。教师要评上职称,就必须参加各种考试,这些考试的考试报名费加买相关的资料和培训辅导的费用,是教师不小的支出,当然就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可观收入了,职称考试也就成了有关政府部门创收敛财的渠道。由于教师中、高级职称名额有限,每年到了评定职称的时候,各位有条件上的教师,都使尽浑身解数,采取目前我们这个社会能采用的种种手段(这些手段说来也简单,无非吃、喝、送、玩以致献身),争取把职称捞到手。这些一心想得到职称的教师的竞争手段成就了一些基层领导不大不小的腐败。获得相应职称的教师因被迫不正当付出,也内心不得安宁。因此而扭曲了心灵,玷污了人格。那还堪为人师表,又怎能理直气壮地教育学生呢?
四、职称指标下达有限:事业单位人员,尤其是全额拨款的农村学校职称指标一直偏紧。每年职称指标都是由省下达到市,市到县,县到乡镇,乡镇再到学校,这样往往会在县和乡镇指标下达时呈现“锅底效应”(靠近“中央”的指标往往较多,如驻城学校、驻乡镇学校指标往往高于其他农村学校;重点学校高于一般学校;中心学校高于村小学校)。这样一来学历、水平相当的教师能否晋级以及提早晋级,就决定于本人是在城镇学校、重点学校、中心学校,还是在农村学校、一般学校、村小学校。众所周知,教师的职称评定直接影响到教师的切身利益,与教师的各项待遇密切相关。位于城镇和重点学校的教师各方面工作条件较好、待遇较高,这给在地理位置偏远、艰苦环境工作的农村教师造成了心理的巨大不平衡。迫使大家想尽一切办法往城镇、重点学校、中心学校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师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加剧了校际师资发展的不平衡。结果导致农村学校教师丧失工作的积极性和激励性,容易产生消极怠工的思想。
五、论资排辈现象严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工龄或教龄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考虑工作能力如何,论资排辈熬年限的实例大量存在。职称应该是教师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综合体现。小学教师的职称有四个档次:高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但实际上三级为自动授予,故参评只有三档。职称评审以考试形式实施(初级职称只考教育学和心理学;中级职称考相关专业、计算机和外语;高级职称必须考外语,其外语考试水平等级比中级职称高)。通过考试,促进小学教师提高职称专业化水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已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即“年老者先上,年轻者要让”,一首职称评定的顺口溜生动形象的道出了职称评定工作实际情况——“教龄是个宝,文凭不可少,关系最重要,能力作参考。”有的人尽管自身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工作业绩不佳,靠着年龄资历的优势,照样评上了高一级职称。这样,使得一些能力成绩俱佳的后来新手、骨干的中间力量“落选”,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种现象易使青年教师认为评职称主要是看年龄、搞关系,从而使其进取心减退,工作热情降低,形成一种熬时间的心理,极不利于青年教师的快速健康成长。
六、现在评职称的人为因素太多,不客观公正,伤了教师的心。弄虚作假成风,败坏教育风气。负责职称评定的人员大肆受贿,滋生腐败。评上高级职称不授课的很多,上课的那些也不愿意出多少力,评职称起不到激励教师的真正作用!不取消职称,中小学(尤其是农村)教师心中难平,如何全身心工作?现在的中小学职称制度确实利大于弊,根由就是职称与工资挂钩,一朝评上职称,终身受用无忧。评上职称的也确实多是教育系统内外话语权大的人群,如领导、领导亲友、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等。职称评定不仅渐渐丧失了对教师的激励作用,而且正在成为“腐蚀“教师职业尊严的重要因素。它让原本相对纯净的校园滋生了一些浊气,不利于教育的发展。如果只将职称作为一种荣誉,不与工资挂钩,应该会还职称评定的本真面目。教师工资最好与岗位工作状况挂钩,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区分优劣,实行优劳优得,杜绝吃大锅饭。这样就能让所有教师只要在岗一天就得努力工作一天,努力了报酬上就体现出来,从而避免评上职称后工作怠慢,甚至不上岗仍然拿得多的状况出现。现在的教师职称评定被许多投机分子钻了空子,成了教育腐败的温床。例如: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的一所小学,大家公认的上课上得最好的、热爱教育事业、表现一直是最优秀的、能力最强、深受学生爱戴的老师居然职称上不了,而弄虚作假、被学生家长赶下课堂、课上得一塌糊涂的老师职称全都上了。我们的教育还有希望吗?评上了职称的人都是校领导,老教师,当官的亲戚,严重挫伤了年轻有为教师的积极性,造成了出力不挣钱,挣钱不出力。绩效工资存在严重问题,当官的亲戚不上班也能发上绩效工资,建议调研绩效工资,特别是我县。
七、目前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学校,要靠90%以上教师。以教师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大部分教师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教师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师资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教师,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教师之间、教师与领导、教师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许多原来要好的教师,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本。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体制,势在必行。
八、现行的工资制度使教师把所有的目标都放在了评职称上,这让走关系、送礼成为学校的一种普遍现象,有的甚至优质课、教学能手等荣誉明码标价,成了买卖的“商品”,滋生了大量腐败,污染了教育这片净土。
九、同工不同酬,分配不公,极大的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由于职称工资制的作祟,低职称的教师与高职称的教师干同样的工作,低职称的教师工作质量与效益并不比高职称教师工作差,甚至还要高,(因为高职称教师已经评上高职称没有了前进的目标,干什么样的工作都有高工资)但报酬却低得多。这就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有些教师评上高职称后根本不到一线上课,即使上课也是应付了事,没有了上进的动力,极大的影响了教学质量。
十、由于争相评职称而造成人与人关系的不和谐。由于人人都想评职称后拿高工资,造成同事之间关系不和谐,恶性竞争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效率。从发展趋势来看应该尽快推行以教龄工资和课时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比较合理,这一工资制度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我认为实行教龄工资和课时工资制最大的优点是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样的工作、同样的付出、报酬基本一致,只是因效益的差异而有所差别,公平、公正、透明;也有利于教师为争取更高的教学效益与质量而激发出更大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避免了付出与收获不对称产生的矛盾和高职称教师怠工的情形。
长期以来,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到小教高级就到顶了,许多小学教师因而萌生了改行或当中学教师的想法,事实上现在也确实已经有许多优秀的小学教师去当中学教师了。这对小学教育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必将造成大批小学教师的非正常流失,大大削弱小学教育。而那些小学教师,评了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后,也失去了“奔头”,工作积极性大不如没评之前。导致职称上去了,这些中青年教师的工作热情却下降了。教师职称评审,严重挫伤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一线教师,完全成为黑心的领导某钱的手段,恶心!!!腐败!!!
中小学师职称的评定不合理,有些老师平时工作不努力,文化知识不多,业务能力不强,一心搞人事关系提高自己的职称。结果他们的工资提高了。而那些很敬业的老师职称不高工资不高心里都有怨气,这是不合理的,我们学校就有这样的老师高职称没本事,并且一周只上几节课或不上课。
职称工资,使教师的工资差距越拉越大,职称低的无心教学,看不到希望,心里失衡,校园里怨声一片。害了中国的教育啊!建议直接取消教师职称评定,原因很简单,现在没关系、不花钱送礼,根本就评不上更高一级职称!职称评定只是增加了腐败,教育界的权贵们(各级校长)首先获得,挣高工资,一线教师猴年马月才能评上,不花上万元也不会评上。
也许有人说,以上理由其实不是理由,那些现象只是个别现象。其实不然,你只要深入实际,看一看听一听就知道,找点数据分析分析就明白了,职称其实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光环,若不是为了几个钱,谁还在乎呢?既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妨碍了教师积极性的发挥,成了实现教育公平的绊脚石,那就说明这个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如像废除其他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一样,早些废除之,代之以切合实际的,能够真正激励教师积极性的新的办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妨碍了教师积极性的发挥,成了实现教育公平的绊脚石”,此言属实!我县四十岁以上的中小学教师一般都具备了评中、高职称的基本条件,但评上的不到二成!评职称无望,大家都在混!
其实,中小学教师算不上真正的专业技术人才,只不过是实用型人才而已。初级、中级、高级教师在教学水平上不相上下,换句话说,高级教师的工作,中级、初级也都能胜任。只不过是分工不同而已,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更有甚者,许多教师一旦评上高级教师职称以后工资兑现了,就千方百计脱离一线脱离教学。真正在一线教学的是那些没有被评上职称的人。还有现在各地职称评定工作很不正常,会搞关系的、会花钱的都能如愿以偿,苦了那些劳而苦干者,有苦难诉,默默无言的教师,助长了教育腐败。
所以,给中小学教师评职称真的是教育的腐败,希望党和国家教育部的领导认真考虑这个事情,立即取消职称评定,让千万中小学教师敬教乐业,大有作为,劳有所得!
“职位评定”对老师来说重要么?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失效。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烟台市人民政府1995年颁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随着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已经被《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烟政办发〔2015〕63号)取代失效。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烟政办发〔2015〕63号
为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总的目标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我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确的政策问题,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坚持边推进、边完善,陆续出台后续政策。
(二)参保范围。参保范围为我市及省属驻烟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类类型确定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有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按照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对应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改革后基本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七)职业年金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一)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十二)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二、兼顾当前和长远,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统一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在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制定、基础工作准备等方面做到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进度统一,不能因个别县市区或单位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市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扎实做好启动实施相关工作。
1.做好参保人员范围确定工作。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人员范围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逐人审核、逐人录入参保信息系统。
2.做好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的参保范围,对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及人员(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进行采集。其中,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采集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其他单位参保信息采集,按照“保证运转,逐步完善”的原则,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数据库中直接转换提取,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后,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补充完善,或通过参保单位申报的方式,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
3.做好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省里统一确定的政策口径和规定的参保人员范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组织各参保单位进行2014年和2015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2014年10月至正式启动缴费时由个人负担的缴费部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处理。
4.做好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核定工作。对改革前已退休且纳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养老金发放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省里规定的纳入统筹待遇项目,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数据库中直接提取转换,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发放;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死亡待遇、各地自行规定的其它津贴补贴等作为统筹外项目,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待遇项目,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原渠道列支。对改革前已退休但未纳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养老金发放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发放项目录入信息系统,按统一确定的时间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发放。改革启动前的补发,直接发放给参保单位;改革启动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从原渠道列支。
5.做好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按照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原则,组织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及时完成业务需求提报、网络环境调试、系统培训测试、数据指标项采集等各项工作任务,确保2015年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应用,2016年全面落实基金监管、宏观决策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养老保险系统建设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完成业务协同,实现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的共享。
(三)加强业务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合理整合现有经办管理服务资源,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经办流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权益查询。制定业务培训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政策、经办和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把握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有针对性加强政策研究。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梳理组织实施中政策尚不明确但相对比较突出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对于较为普遍,需要由国家和省统一制定政策的,要积极向省里反映建议;对于能够由市里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下自行研究处理的,提出解决思路和建议,及时跟进出台后续政策,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改革任务的督导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及时掌握改革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平稳顺利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要义、政策要点,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变形、不走样。
(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制部门要严格按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协助做好参保人员范围确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安排好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改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调度,掌握工作动态,对改革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市里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改革工作进行督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通过制作专题片、刊发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合改革进度抓好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改革涉及的人员知晓改革方向、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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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评定”对教师很重要,职称对中小学教师影响如下:
一、教师的基本工资与职称相对应
根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同工龄不同职称教师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大。少则每月差500元,多则每月差近2000元众所周知,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也参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
(一)初级职称:对应13–11级工资,跨度在1390—1510元;
(二)中级职称:对应10–8级岗,跨度在1600–1950元;
(三)高级职称:对应7-5级岗,跨度在2210–2670元。
仅在岗位工资上,初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之间的差距在700–1280元;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之间相差260–1070元;初级和中级之间相差90–600元。再加上其他的一些工资项目,各职称之间的差距在700–2000元之间。
另一方面,评上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的五险一金会“水涨船高”。在职期间能够评上高级教师和没评上高级教师的老师相比,前者的五险一金会占比较大的优势。就拿退休后的养老金来说,在职期间评上高级的老师,他们在职期间职业年金的基数和在职期间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都比较高,他们在退休后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自然比其他没评上高级职称的老师要高一些。
二、职称是教师的荣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称就是外界对教师工作的一种认可。对于每一个认真教学努力工作的教师来说,都希望能够得到这样的一份认可。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别的老师评上了相应的职称,而你没有评上,自己会觉得很难为情,脸上挂不住。评上高级职称后,社会地位也随之上升,在师生及家长面前更自信,工作和生活中也会更有威望。
三、 推动职业发展
不少学校在教师争夺中,把职称作为重要条件,比如拥有正高职称、特级荣誉的中年教师,走到哪都非常抢手,而且会得到较高的待遇。而一个职称很低,或者没有职称的教师,工作到退休,也会被职称将其工资“封顶”的。
拥有了高级职称,才能获得某些资格,比如说市里的高评委成员资格、中考命题资格、高考阅卷资格等等。它相当于一道门槛,有了这项职称,就可以跨过这道门槛得到许多好处,包括晋升通道、外派学习的机会等。
关于晋升,当评定高级职称后可以争取更加深入教学研究工作的机会,也有机会调整到综合的教务管理岗位,这个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教育政策、老师的职业定位、学校的发展需要等各方面的因素。
职称高低一定程度代表教师个人教育教学能力。从普遍上来说高级职称能力业绩经验经历一般都比初级中级好些,虽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的人、评审不公的存在,但还是有很大的激励作用的。
拓展、关于职称评定的弊端,老师们都心中明白:
1、职评与岗位脱离,并不是为了岗位需求而评。不管有没有岗位,只要评上就有相应待遇;
2、评定流于形式,论资排辈;
3、职评考核失真,行政干预和人情关系严重;
4、老师为待遇而职称,弱化了教书育人职责。
5、职评标准流于形式。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评优只看成绩(有的是部分人轮流坐庄),职称论文大多没有教育教学研究价值。
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体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教学能力,二是科研能力。这两大能力是教师专业技术的核心。就现行的教师职称制度来看,确实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激励和促进教师这两大核心能力发展的作用。并且,迄今为止,运行30余年的教师职称制度,国家不可能说取消就取消,何况目前没有一种可代替的制度。所以教师职称不能取消,但必须完善,克服弊端,发挥效能。
完全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显然是不现实的事,职称虽然弊病多但是也有很多好处,如果能通过有效手段打破现有“吐槽”,那么才是真正的进步改革,才利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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